所以,法律实践思维方式乃是法律实践思维长期运用而达至的法律实践思维的新境界,是法律实践思维的高级阶段,当然也是法律实践思维的升华与提炼。
如果仅仅是对外国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做描述性研究,而不是讨论这些制度对我们有什么启示,那只不过是一种异域法律问题的介绍和欣赏。虽然其能够为我们的目的提供一定的间接帮助,但无法回答中国的现实问题。
对于那些深具中国特设的社会生活关系,需要由中国人自己去构造适合于本土的法律制度。我们不能够在外国法的笼子里跳舞。法学作为一门科学,其主要功能在于探索人类社会法律文明发展的规律,寻求以法律来治理社会的最佳模式。对于那些涉及到国际贸易规则同一性的问题,即各国普遍认可的交易规则,最好要国际化。三是如何比较?比较法之所以时髦,一个重要原因在于,自自清末变法的百年以来,我国立法和法学理论大多源于进口。
早期的这种进口模式的确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并加快了我国法制的现代化进程。诚然,比较法博大精深。因此,加强司法诚信建设,应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诚信诉讼为核心。
[15] 三、司法诚信建设的路径选择 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明确要求,要把诚信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党的十八大报告进一步将诚信列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要内容之一"诚信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司法诚信建设是社会诚信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14] 王胜俊: 《法律体系形成与人民法院的历史使命》,《人民法院报》2011年9月8日,第1版。另一方面,确保诉讼参与人诚信诉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要诚实信用地行使诉讼权利,在规定的期间行使救济的方法,真实陈述事实和主张,积极协助法院有效率地进行诉讼。在我国法治建设的关键时期,人民法院肩负历史赋予的重任,抢抓新机遇,直面新挑战,适应新形势,在司法活动中以公平正义为基础,诚信做人、勤勉敬业、秉公执法,使得越来越多的矛盾纠纷通过司法渠道得以妥善解决,司法诚信建设成效斐然,司法公信力逐步提高"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司法领域诚信缺失的现象还时有发生,屡屡发生的司法腐败案件致使司法诚信受到质疑,媒体频频曝光的冤假错案不断拷问司法诚信,更为普遍的法律白条则直接挑战司法诚信,司法诚信建设还任重道远。
今后执行工作中各地要全面签署联动机制相关文件,进一步发挥执行联动指挥中心的作用,进一步健全协助查询机制,使协助执行网络实现立体式全方位覆盖,不断推动执行联动机制的有效运行,努力提高执行质量和效率,打造执行诚信[27] 4. 充分发挥执行威慑体系的作用 执行威慑机制是以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债务为目的!以威慑力为核心、以整体和全局为着眼点、以不愿偿还债务的老赖为对象的执行机制。程序法律运行上的诚实守信要求司法程序运行的全过程要遵循诚信原则,人民法院和其他诉讼参与主体在诉讼活动的各项环节中都应遵守诚信原则。
通过诚信司法,彰显诚信价值,使每一个公民在整个司法活动中亲身感受到司法的诚信,最终形成对司法的信服,并在现实生活中自觉做到诚实守信,促进社会诚信建设,从而使司法诚信真正成为引领社会诚信建设的最佳示范。执行威慑体系通过政治、经济、法律、生活、舆论等方面对被执行人形成制约,有效克服了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对执行工作的不当干预,加强了社会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有效监督,防止了实践中执行人的消极执行行为,对根治妨害社会经济发展和文明进步的执行失信毒瘤起到了重要作用。通过诚信诉讼的制度建设,确保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诚信诉讼。(三)以执行诚信建设为着力点 获得胜诉判决,只是走完了实现合法利益之路的第一步。
人民法院应以贯彻《民事诉讼法》的实施为契机,大力推进司法诚信建设,进而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做出新的更大贡献。公正是司法工作的最高评判标准,是司法活动的最终目的,而在司法活动中恪守诚信理念,遵守正当的承诺,是司法公正的应有之义,司法诚信要以公正为基础,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并最终落脚于司法公正。在社会诚信体系中,司法诚信具有极为特殊的地位,它是维护社会诚信的最后一道防线,是引领社会诚信的最佳示范。1. 设置合理的民事执行机构 从本质上说,民事执行权是行政权,但是从我国国情考虑其实施权应当属于人民法院。
通过司法诚信的示范作用,进而在全社会广泛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氛围。3.有效规范法官司法行为 法官诚信司法,除了培育法官司法诚信意识、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外,还要有效规范法官的司法行为,这是法官诚信司法的保障。
社会诚信缺失需要司法进行矫正,司法应在审判活动中维护和彰显诚信的主要原则和基本规范,通过审判活动配置诚信行为的收益和失信行为的成本。此外,从司法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抓好监督管理,内部要用科学的考核推动法官司法规范化,完善审判管理和人事管理相互结合的动态管理机制,审判管理上要注重审判质量评估体系建设,人事管理上注重执法业绩档案管理;外部要积极接受人大、政协、检察机关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全面完善和强化对法官的监督制约机制。
[26] 2.进一步加强执行工作规范化建设 面对执行领域诉讼失信严重的现状,要从内部着手,进一步加强执行工作规范化建设,这是人民法院可以做到的,也是必须尽力做到的。 注释: [1] 博登海默《法理学: 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486页。同时,司法是社会纠纷最终解决的机制,是人民法院通过法律的适用代表国家公权力对社会行为的一种评判,理应担负起引领社会诚信建设的重要使命,通过司法诚信为引领社会诚信建设提供最佳示范。[16]司法腐败比任何行为对法治社会的危害都要大,它玷污了公平正义的源头活水,[17]使得司法权的行使超出了法定范围,导致司法机关不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造成司法的信用危机。通过严格追究不诚信诉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法律责任,保障诚信诉讼。2012年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大亮点就是首次将价值上源于道德规范、法律上源于私法规范的诚实信用原则明文化、法定化,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1款明确规定: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一)司法诚信是维护社会诚信的最后一道防线 在法治社会,司法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人们利益诉求的最后途径。司法机关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守护神,是国家法律的执行者和社会公平正义的保障者,这就决定了人民法院必须成为社会诚信的示范者、保障者和促进者。
司法是行使司法权的国家机关的专门活动,[4]从现代法治的基本规律来看,司法是专门机关将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适用到具体争议和纠纷之中,通过依法公正裁决达到定纷止争的活动。(三)司法诚信建设是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最有力突破口 司法与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密切相关,它们之间互为影响,互为作用。
2. 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 法的生命在于实施,作为法律宣示者的法官在法的实施中扮演着至为重要的角色,法官的人格是实现正义的保证,[18]厚德才能载法,法官职业道德对于司法的公正、权威至关重要。新时期,应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国家执行威慑机制的基础数据库,加强与公安机关、财产登记或资金管理单位、工商、税务等部门的联动,健全有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义务的有关单位、部门的赔偿责任制度,完善有关单位、部门领导不协助执行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对协助执行人的司法追究制度,以使执行威慑体系能够更好的发挥作用,成为破解执行失信困局的利剑,确保执行诚信。
培育法官的司法诚信意识,要使法官深刻领悟其行使司法职责的深层意蕴,增强其法律职业意识,培养其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使其认识到所从事的职业是一种神圣的职业,所从事的事业是一种崇高的事业。加强司法诚信建设,要以法官诚信司法为前提,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诚信诉讼为核心,以执行诚信建设为着力点。司法诚信和司法权威的不同主要体现在: 司法诚信是从司法人员和诉讼参与主体品格和行为的角度出发,强调人民法院和其他诉讼参与主体在诉讼活动中应诚实!守信地进行活动; 而司法权威则是从结果的角度出发,强调司法在社会生活中所处的令人信服的至上性地位和力量。因此,如何确保执行诚信是司法诚信建设面临的一个急迫问题。
2009年最高法院提出了民事执行工作中要加强执行联动机制建设,2010年最高法院与19个中央和国家机关联合发布了《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 联 动 机 制 若 干 问 题 的 意 见》(法发[2010]15号),初步构建了综合治理执行难问题的工作格局,随后人民法院不断优化执行环境,在建立健全执行联动机制方面取得了长足进展。司法公信力的树立及不断提升缘于司法的诚信,司法诚信是司法公信力得以树立及不断提升的基础,没有司法机关的诚信司法,司法公信力就无从谈起。
反映在诉讼实践中,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非诚信诉讼的情形就会不断发生,且会愈演愈烈,这必然导致司法裁判出现偏差、法律被肆意践踏,社会秩序出现混乱、公平正义被埋没,如此,社会诚信建设恐成浮云。司法公正,也可称为公正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司活动的过程中公道正直,遵循平等和正当的原则,且审判结果体现公平和正义的精神。
近年来,人民法院大力加强司法队伍的思想政治、司法能力、司法作风建设,加强司法廉政建设,法院队伍整体素质不断提高,人民法院工作不断发展进步。司法活动的过程正当平等,体现了程序公正,审判结果的公平正义,体现了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共同构成了司法公正的基本内容。
在包含的维度上,司法诚信的维度是单一的,是司法场域的诚信;司法公信力的维度是双重的,涉及司法和社会两个场域的信任交往与相互评价,从这个角度看,司法公信力是一个比司法诚信更为宽泛的概念。[18] 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北京: 商务印书馆,1998年,第6页。作为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最有力突破口,司法诚信建设一方面要从制度建设的高度确保法官诚信司法,法官是诚信司法的灵魂和根基。对司法诚信的概念,可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来理解: 宏观意义上的司法诚信包括实体法律适用上的诚实信用和程序法律运行上的诚实守信。
[20] 王胜俊: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2013年3月10日。在执行活动中,应将规范执行程序、执行行为和执行管理作为执行工作的一项基础性和关键性问题来抓,建立更加科学完善的执行工作规范,执行员应依法实现裁判确定的权利义务,严格设定各类已生效判决案件执行期限,完善执行信息查询制度,公开执行过程!执行措施和执行结果等信息,完善执行案件流程管理机制,规范委托评估、司法拍卖工作,完善执行工作绩效考评体系,建立执行信访工作机制,强化对执行权的内部监督制约,严格查处违法违纪的司法执行人员等,提高执行整体水平,推动执行诚信建设。
[6] 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米健、朱林译,北京: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第119页。然而,在司法的实际运作中,基于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理念的指导,司法裁判终审不终的现象还很普遍; 司法裁决得不到有效执行,裁判的执行率还很低;公民信访而不信法,视信访为维护自身权益更有效的途径,等等。
法官心目中有了诚信司法的意识,就能够诚信于宪法和法律,从而在司法活动中诚信司法、诚心为民,使用好手中的权力,公正司法,以诚信言行取信于民,维护法官良好形象,自觉践行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秩序,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自己的贡献。近年来,人民法院每年办理各类案件1000多万件,广大司法人员积极践行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将公正司法作为最基本的职责,将廉洁作为最基本的行为准则,将人民满意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诉讼中诚信司法,明辨事实,分析法理,使得越来越多的各类因诚信缺失引发的社会矛盾纠纷通过司法渠道得到妥善解决,实现了案结事了,保障了诚信者的正当利益,司法裁判过程和裁判结果也得到民众的充分信赖、尊重与认同,为社会诚信建设守住了最后的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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